南京惠济慈善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南京惠济慈善基金会
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惠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支出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和《南京惠济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为非货币性捐赠和货币性捐赠两种:
非货币性捐赠是指本基金会募集的公司股权、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服、玩具等物资。
货币性捐赠是指本基金会募集的现金(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资产。
第三条 捐赠物资及款项的使用范围:
(一)为符合《南京惠济慈善基金会章程》业务范围的帮扶对象提供物资和款项的捐赠,如孤寡老人、困难家庭、残疾人等;
(二)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其他帮扶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南京惠济慈善基金会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各项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五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资产。
本基金会不接受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其所持有的债权、国家特殊准备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第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明确具体的使用方式。货币性捐赠应写明金额和用途,非货币性捐助应写明捐助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交付时间、用途等。
第七条 本基金会接收货币性捐赠,以实际到账金额确认捐赠收入;本基金会在接收非货币性捐赠时应当场验收,捐赠物资的数量须经捐赠人、基金会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收非货币性捐赠,捐赠人提供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帐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所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
第十条 捐赠人进行非货币性捐赠时,物资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本基金会,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由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捐赠人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必须办理股权变更至本基金会的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本基金会予以经济回报。
第十一条 基金会组织接收募捐时,应当向捐赠人告知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各项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按收入来源及渠道建立相应的管理和核算流程,保证收入入账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收到捐赠后,依法及时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发放捐赠证书。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对捐赠物资及款项进行专项管理,并建立健全支出审批程序,每笔捐赠支出需通过填写相关数据,按照审批流程,并经审核通过后,财务予以付款。
第十五条 捐赠支出应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的前提下,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合理支出、专款专用, 不得私自挪用捐赠款项、也不得巧立名目改变捐赠款项用途。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需经捐赠人书面同意。
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六条 非货币性捐赠的入库: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三)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七条 非货币性捐赠的出库及分发管理:
(一)严格履行《捐赠合同》,按约定执行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二)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严格依据《捐赠合同》,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助人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交付受助人。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基金会开具物资接收凭据。
第十八条 货币性捐赠的支出及管理:
基金会的每笔捐赠支出需向财务提供报批件及原始资料,资料要求真实、完整。首笔拨付时,应取得审核签批完毕的财务付款件、有效合同及发票等资料。拨付尾款时,除取得发票外,还应取得执行方的项目结项报告。经审核无误后方能拨付。
第十九条 所有的捐赠支出应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及其功能进行项目成本核算,根据当期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类别划分为限定性业务活动成本和非限定性业务活动成本。业务活动成本应按项目及费用性质分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相关信息一律在基金会官方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捐赠的日期、捐赠人名称、捐赠款项的数额、捐赠物资的数量和捐赠用途等。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款项和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与受助人签订《资助合同》,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资助合同》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合同》,按照《捐赠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捐赠。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项和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所获捐赠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要组织人力及时开展对捐赠款项和物资发放、使用情况的日常自查和自我监督。
第二十八条 自查和自我监督的重点内容为:
(一)捐赠是否真正落实到应该接受捐助的人身上;
(二)对捐赠人指定捐赠用途或捐助地区的,是否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三)在捐赠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发放捐赠款项和物资的过程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交付,或弄虚作假、受助人名不副实等问题时,本基金会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合同》使用款项和物资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合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京惠济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