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慈善基金会

南京惠济慈善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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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惠济慈善基金会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惠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南京惠济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1、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2、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3、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4、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5、其他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对资产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具体规定及其他有关决议;
2、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3、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4、负责核查财务部各项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5、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九条  投资资产的管理。
1、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本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产,不得用于投资;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1.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3、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4、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活动: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5、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2、物管部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3、基金会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4、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5、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资产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资产损失在1万元(包含1万元)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签署理事会审批意见。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和处置审批的事项,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要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2、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3、玩忽职守;
4、泄露资产秘密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5、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南京惠济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3月29日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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