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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惠济慈善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2023.2.23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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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惠济慈善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1.         为规范南京惠济慈善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惠济慈善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基金会投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3.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基金会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基金会的投资必须注重防范风险,保证本金的安全。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风险评估等工作。监事会根据章程实行监督。

 秘书处提出投资项目方案,秘书处成员进行充分论证,并作出投资决议。秘书处成员的意见应当充分记录保存,如通过网络会议进行讨论决议,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

 属于投资重大事项的,秘书处作出初步投资意向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作出决议。

 理事会作出投资活动决议后,由秘书处负责落地执行。财务部门是对外投资的核算部门,负责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正确地核算对外投资的成本和收益。负责保管投资凭证,以及有关法律文本、合同、协议等投资文件资料的存档,投资专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20年。

 基金会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委托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第十条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 基金会如进行对外投资,秘书处应以季度为单位,向理事会、监事会会出具定期报告,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投资品种、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内投资理财的损益情况。

(三)对所投资行为的建议等。

第十  理事会为基金会投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投资职责如下:

(一)负责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对重大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有权对所有投资行为进行决策。

第十 秘书处由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以及外聘投资、财务、法务等专家组成。

秘书处人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秘书处名单基金会应当留存备案。秘书处成员不能胜任或无力兼顾的,可以向理事长提出辞职。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  基金会秘书处职责:

(一)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二)对投资方案进行效益以及风险评估;

(三)在理事会授权下具体执行投资行为;

(四)对投资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五)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  基金会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理财行为的全程进行监督,秘书处应及时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十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第十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年度投资计划、一次性使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及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投资。

第十  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秘书处应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利益相关方应回避),并向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表决同意方可执行。理事会决议同意投资的,授权秘书长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实施。

十九  秘书处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基金会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投入10%的,秘书处应当及时进行止损,收回、变现等方式。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二十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1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理事、秘书处成员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  如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2024年4月18日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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